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一部刑诉〔2020〕512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镇**村**号。被告人赵某甲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赵某甲,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赵某甲通过他人使用淘宝网等途径购买了钢管、枪托、射钉器等物品,后自行使用上述物品将射钉器改装为枪支。2020年7月10日,警察在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镇**村**号查获该枪支(经鉴定认定为枪支)。
同日,被告人赵某甲经电话传唤向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枪支照片;
2.指定管辖批复、案发及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
3.证人赵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搜查笔录;
7.淘宝购物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砺欧
2020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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