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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非法制造弹药案)_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19〕390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90********,汉族,中专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住新蔡县****村委** 。因涉嫌非法制造弹药,于2019年10月12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制造弹药犯罪,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2日被新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非法制造弹药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被告人赵某甲通过网络多次购买气枪配件、铅条及制造铅弹的模具,于2018年春节前后组装成 “秃鹰”气枪一支,并多次使用模具将所购铅条制造成1500发铅弹。经鉴定:被告人赵某甲组装的“秃鹰”气枪认定为枪支,制造的铅弹检出铅元素(详见检验报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枪支及铅弹照片等;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证明、扣押物品清单、淘宝交易记录等;

3、证人赵某乙证言;

4、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

5、鉴定意见: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

6、现场勘查笔录;

7、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非法制造铅弹1500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 伟

2019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于新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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