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检公诉刑诉〔2020〕350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81978********,佤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住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乡**村委会**组,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经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0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沧源县看守所。
被告人卫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81979********,佤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住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乡**村委会**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南省临沧市沧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卫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0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0月27日退回沧源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11月17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赵某甲喷洒完自家玉米地里的农药后,就携带平时藏匿于窝棚中的枪支上山狩猎。来到**乡**村**组“赵某乙”家茶地时,被告人赵某甲见茶树地里的桃树下有动静,误以为是松鼠,就开了一枪,将携带枪支也到山上狩猎的本村村民卫某某打伤。事情发生后,赵某甲将卫某某背到路边,电话联系本村村民陈某某,在陈某某的帮助下,将卫某某送到临沧市青华医院救治。2020年6月25日09时许被告人赵某甲、卫某某持有枪支分别在其家查获。2020年9时许临翔区临翔分局忙畔派出所对赵某甲进行传唤并讯问。2020年7月16日沧源县公安局对被告人卫某某采取监视居住。
经临沧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枪弹痕迹检验鉴定书‘公(临)鉴(司)字【2020】125号’鉴定:1、赵某甲持有的枪支,送检的编号为LCGASF-JC-HJ2020-0125-01号的枪支具有致伤力,认定为以射钉弹火药能源为动力发射弹丸的自制枪支;2、卫某某非法持有枪支,送检编号为LCGASF-JC-HJ2020-0125-02号的枪支具有致伤力,认定为以射钉弹火药能源为动力发射弹丸的自制枪支。3、经沧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沧公(司)鉴(伤)字【2020】048号’鉴定:被害人卫某某因霰弹类火器伤致心脏破裂并异物存留,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2.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赵某甲、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光盘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枪支受国家法律管控的情况下,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1支,并使用造成卫某某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卫某某明知枪支受国家法律管控的情况下,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1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卫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甲有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卫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刑,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赵某甲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建议对被告人卫某某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将本案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学云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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