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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赌博案)_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一部刑诉〔2020〕856号

被告人某甲,男,19621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19196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余姚市**街道********号。因本案,201993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9日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调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同年9月初,被告人赵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余姚市**街道**村**门**弄**号房的理发店内摆放麻将桌3张,为姜某某、赵某乙、施某某(均已被行政处罚)等人以“冲击麻将”形式赌博活动提供条件,并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10000余元。

2019年9月2日,被告人赵某某被余姚市公安局民警抓获。民警查获并扣押自动麻将桌3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情况说明、照片、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抓获经过、身份信息、残疾人证;

2.证人证言:证人姜某某、赵某乙、施某某、赵某丙、姚某某、赵某丁、赵某戊、胡某某、毛某某、赵某己、徐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抽头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甲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蔡雨妗

2020年8月6日

                                      (院印)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557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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