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公诉刑诉〔2019〕203号
赵某甲(绰号"铁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4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山县**镇**街,现住址同户籍地。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9年3月2日被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11月8日被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14日被衡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27日、11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0月15日、11月2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9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8年7月27日期间,被告人赵某甲在衡山**宾馆、**酒店开房供刘某甲、尹某某、陈某某、赵某乙、曾某某、刘某乙、杨某某、符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进行“摇桶罐”赌博,并从中抽水渔利。同时,赵某甲在赌场内以“放数”(放高利贷)的形式为赌场内参赌人员提供赌博资金,并组织人员进行赌博。2018年7月27日,赵某甲持胡某某(身份不明)身份证在衡山**宾馆开了8688房间供他人赌博,参赌人员尹某某在输掉数十万元后,认为赌博工具有问题,便怀疑是刘某甲在搞鬼。当日18时许,尹某某(已判决)因一时气愤,将刘某甲的一辆捷豹牌小车砸毁。
被告人赵某甲于2018年11月8日主动向衡山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宾馆结账单、通话记录、监控截图等相关书证;2.辨认笔录;3.视听资料;4.证人刘某甲、陈某某、尹某某、赵某乙、曾某某、刘某乙、杨某某、符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云辉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78777227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视频光盘八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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