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赵某甲,女,汉族,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81983********,中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宁晋县**镇**村,住宁晋县**小区**单元**号。2014年4月至今任宁晋县信访局会计,负责财务工作。因涉嫌贪污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6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晋县纪委监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11月,被告人赵某甲作为宁晋县信访局财务人员,利用单位财务管理漏洞,多次找到和单位有业务往来的办公用品门市,通过虚开办公用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模仿时任局长孙某某的审批签字,加盖由其保管的局长手章完成报销程序,套取财政资金。其中,2017年虚开增值税发票1张,套取资金9375元,2018年虚开增值税发票7张,套取资金47185元。2018年另有4笔款项在虚开增值税发票套取资金后,通过提高他人的差旅费报销数额进行平账。在此期间,赵某甲共套取财政资金90645元,用于个人花销。
赵某甲在宁晋县纪委监委掌握其违法问题线索之前主动投案,交代违法事实,并在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前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宁晋县信访局账目资料、资金转账记录、赵某甲任职履历、扣留涉案款物登记表、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梁某某、李某某、马某某、张某某、薛某某、李某某、赵某乙、赵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利用负责宁晋县信访局财务工作的职务便利,套取数额较大财政资金据为己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晋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少侃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住原籍,联系电话:13831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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