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甲贪污案)_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二部刑诉〔2020〕2992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41963********,汉族,高中文化,新昌县**街道**股份经济合作社**,户籍所在地新昌县**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030日被新昌县监察委员会留置,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1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新昌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赵某甲在担任新昌县**街道**村**期间,利用协助政府从事公务的职务便利,伙同王某某、张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以在**大道与**路环境整治工程**村**区住宅**标段及**标段工程中虚增“雨棚、屋顶”建造工程的方式,共同骗取国家资金42.0632万元。

2、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赵某甲在担任新昌县**街道**村**期间,利用协助政府从事公务的职务便利,伙同王某某、张某某等人以在**路边一环境整治土堆造型工程中虚增填方工程量的方式,共同骗取国家资金13.948万元。

2020年10月30日,被告人赵某甲被新昌县监察委员会留置调查。案发后,已缴赃款28.005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中共新昌县**街道工作委员会文件、工程资料及财务票据、现金存款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查询、建设工程造价编审报告书、银行账单、银行凭证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张某某、刘某某、朱某某、赵某乙等人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作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以骗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赟

2020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于新昌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调查卷宗十三册;

3.随案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