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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贩卖毒品案)_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东县院刑诉〔2019〕281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邵东县**镇**村**组**号,现住邵东县**镇**村**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3年9月12日被邵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1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邵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邵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1日10时许,吸毒人员闵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赵某甲购买100元毒品,后被告人赵某甲在邵东县**镇棠下桥老粮站附近以赊账方式卖给吸毒人员闵某某2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2019年6月11日12时许,吸毒人员闵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赵某甲购买200元毒品,后双方在约定的邵东县**镇****附近交易时,被邵东县公安局火厂坪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当场缴获净重0.17克的2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0.23克一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提取笔录、称重笔录、称重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湖南省毒品收缴专用收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现场检测报告、户籍资料;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乙、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19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在邵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及补充材料6页,讯问被告人赵某甲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

3.证人名单:赵某乙、闵某某;

4.鉴定人名单:周**、罗**。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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