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检公诉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81995********,佤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住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国营勐省农场场部**宿舍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经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9日被沧源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沧源县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沧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沧源县公安局民警在勐省国营农场**队杨某某住处查获吸毒人员杨某某和赵某乙(二人另案处理),民警当场从赵某乙所穿的黑色外衣左侧口袋内查获外用红色“云烟”牌烟盒、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毒品冰毒可疑物6颗,经称量净重0.56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询问,赵某乙交待,现场查获的毒品系其与被告人赵某甲购买而来。后经侦查,被告人赵某甲有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某、马某某、赵某乙、赵某丙吸食的犯罪事实。2020年4月11日,被告人赵某甲到案后,称其吸食毒品,拒不承认将毒品贩卖给吸毒人员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在吸毒人员赵某甲身上查获的毒品冰毒0.56克,毒品包装物1个。2.书证:户口证明、到案经过。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马某某、赵某乙、赵某丙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明知是毒品,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而贩卖毒品给多名吸毒人员吸食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文伟
检察官助理:李霞
2020年6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沧源县看守所。
卷宗2册,光盘2张随案移送。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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