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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诈骗案)_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一部刑诉〔2020〕2028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4198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中共党员,党组织关系在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办事处广测社区第二网格党支部,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路**号院**号楼**号。曾因赌博,于2013年10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1日被郑州市**路**,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5日,被告人赵某甲在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的家中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卖口罩信息,虚构自己有口罩货源,骗取受害人孙某某购买口罩货款57000元,被告人赵某甲将该货款用于个人的网上赌博。被告人立案前退还被害人10000元,立案后将剩余47000元退还,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2、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3、受案经过、到案经过、谅解书、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书证;4、认罪认罚具某某。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且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甲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某乙

检察官助理:李某某

(院印)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某某》一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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