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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诈骗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一部刑诉〔2020〕Z276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70年****日出生,公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4197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赤峰市松山区,捕前住赤峰市松山区**小区****单元**楼**户,无前科。2020年8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被告人赵某甲在赤峰市松山区虹桥丽景现代城西门处,称其能够通过赤峰市松山区交通局的方局长,为被害人嵇某某联系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陈旗修路施工,需要交纳保证金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嵇某某人民币4万元。

被告人赵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赵某乙、方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嵇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等;6.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被告人赵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上述量刑情节及其无前科劣迹的情节,建议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幅度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宁

检察官助理:相海琪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于赤峰市松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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