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958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镇**村**。曾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11月4日被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07年2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4月26日被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3年2月2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22日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9年3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甲化名赵某丙,与多名女子保持男女朋友关系。2019年4月,赵某甲与翟某某确立男女朋友关系,两人一起租住在宝安区**家园**栋**房。2019年7月,赵某甲通过网络认识被害人李某某,二人发展网恋,赵某甲虚构事实,谎称自己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等借口,诈骗李某某人民币共151000元。2020年5月10日,赵某甲在宝安区慕尚酒吧认识被害人邓某某,后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赵某甲以买车为由虚构事实诈骗邓某某人民币97700元。2020年5月16日,赵某甲在宝安区蜂巢酒吧认识郭某某,5月28日两人确认男女朋友关系,并在深圳四处游玩,6月1日两人投宿南山区华侨城深南大道9026号威尼斯酒店。2020年6月2日,民警在上述酒店**房抓获被告人赵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苹果手机一部、工商银行卡一张、兴业银行卡一张、农业银行卡一张、手机卡三张、手表一个、人民币7570元;2.书证: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告人赵某甲的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被害人李某某提供的其与赵某丙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照片,账号为62170022300017*****、62108172000121*****建设银行卡(户主李某某)的交易记录明细,翟某某提供的赵某甲留在其俩居住地方宝安区**家园**栋**房的户口本复印件、赵某甲转钱给其的转账记录,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3.证人证言:证人翟某某、郭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邓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电子数据、视听资料:李某某与赵某丙(即赵某甲)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邓某某与赵某丙(即赵某甲)的转账记录,郭某某与赵某甲的微信聊天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属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强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本院讯问笔录复印件1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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