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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诈骗案)_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拱检一部刑诉〔2020〕317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海口市**汽车服务金富店员工,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赵某甲通过网络冒充女性以提供上门色情服务需预先交付嫖资、保证金、押金等为由骗取被害人罗某某人民币2 000元。

2019年9月13日,被告人赵某甲伙同赵某乙(另案处理)通过网络冒充女性以提供上门色情服务需预先交付保证金、服务费、风险保证金为由骗取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4 600元。另以支付宝转账的方式骗取黄某某人民币3 000元,因被害人黄某某取消转账而未得逞。骗得款项被被告人赵某甲等人日常花销。

2019年11月28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赵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交易明细等;

2.被害人罗金福、黄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赵某甲及同案人赵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勘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络手段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共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赵某甲有立功表现,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赵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 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常丹丹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于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

2.侦查卷共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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