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公诉刑诉〔2020〕1243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11200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镇**村**街**号。2016年4月因盗窃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行政拘留7日(因系未成年人不执行)。因本案于2020年3月16日被上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20日被依法逮捕,于同年7月16日被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以来,被告人赵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在午夜有约等APP平台上公开发布虚假的招嫖信息。在吸引到嫖客后,赵某甲便让嫖客添加自己事先以女性身份注册好的微信或QQ账号,并假扮卖淫女与嫖客聊天,最后再以需缴纳定金、包夜费等费用为由,骗取嫖客钱财。其间被告人赵某甲单独或伙同他人骗取财物共计人民币19425元(以下币种同)。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2020年1月12日,被害人董某某被赵某甲以上述方式骗取800元。
2020年1月19日,被害人计某某在本市上城区**苑家中被赵某甲以上述方式骗取8656元。
2020年1月21日,被害人赵某乙被赵某甲以上述方式骗取1900元。
2020年2月11日,被害人金某某被赵某甲以上述方式骗取2760元。
2020年2月13日,被害人曹某某被赵某甲以上述方式骗取5309元。
2020年3月22日被告人赵某甲主动至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派出所投案。现被告人家属已向被害人全部退赔,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收条、谅解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任某某、韩某某、冯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计某某、董某某、金某某、赵某乙、曹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等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等;
6.电子数据:支付宝流水光盘、微信流水光盘等。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互联网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 甜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取保候审在家。
2.刑事侦查卷宗三册、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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