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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诈骗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19〕1174号 

 被告人赵某甲,女,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29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小区(户籍地山西省武乡县******号)。2019年8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赵某甲与闫某某系夫妻关系。2018年8月至2019年4月间,被告人赵某甲伙同闫某某(已判决)利用承租的大唐四季花园房屋,二人冒充房主的亲戚低价出售房屋,被告人赵某甲多次带领被害人参观房屋,在未核实房屋权属的情况下多次对外宣称房屋系闫某某亲戚所有,并向部分被害人出示伪造的房产证,与被害人签订虚假的房屋买卖协议,后以收取定金、首付款等为由,骗取焦某某、吕某某等6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160000元(以下币种同)。作案后,被告人赵某甲分得赃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消费。案发前,被告人向赵某乙、黄某甲、刘某某3名被害人还款共360000元。被告人赵某甲共骗取6名被害人800000元。

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9月1日,被告人赵某甲利用闫某某租赁的本市万柏林区大唐四季花园**,向被害人焦某某谎称闫某某哥哥委托其低价卖房,并出示伪造的房产证取得被害人信任,后赵某甲冒充房主与被害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赵某甲以收取定金、房款为由,在万柏林区大唐四季花园**家中等地通过银行卡转账、微信转账等方式向被害人焦某某收取共计200000元。案发后,赃款未追回。

2、2018年9月9日至2018年9月14日,被告人赵某甲伙同闫某某利用承租的本市万柏林区大唐四季花园**房屋,向被害人刘某某谎称闫某某哥哥委托闫某某低价卖房。2018年9月9日、14日,被告人赵某甲、闫某某向被害人索要首付款、定金,后被害人在万柏林区大唐四季花园**房内通过银行卡、微信、支付宝向赵某甲、闫某某转账共190000元。案发前,赃款全部退还。

3、2018年8月20日至2019年4月8日,被告人赵某甲伙同闫某某利用承租的本市万柏林区大唐四季花园**和**房屋,向被害人吕某某谎称亲戚委托其低价卖房,后闫某某与被害人签订虚假房屋买卖协议。2018年8月、9月份,被告人赵某甲、闫某某向被害人索要定金、首付款,后被害人在万柏林区大唐四季花园闫某某家中多次通过微信转账、现金方式给赵某甲、闫某某共计250000元。案发后,赃款未追回。

4、2018年10月19日至2019年3月2日,被告人赵某甲伙同闫某某利用承租的本市万柏林区大唐四季花园**房屋,向被害人武某某谎称其哥哥委托其低价卖房,闫某某与被害人签订虚假房屋买卖协议。2018年10月19日、2019年3月2日,被告人赵某甲、闫某某向被害人索要首付款、定金,后被害人通过微信、银行卡等方式转账给赵某甲、闫某某共计290000元。案发后,赃款未追回。

5、2019年3月2日,被告人赵某甲伙同闫某某利用承租的本市万柏林区大唐四季花园**房屋,向被害人黄某甲谎称其哥哥委托其低价卖房。当日被告人闫某某向被害人索要首付款,后被害人在万柏林区大唐四季花园**房内通过黄某乙的建设卡(尾号****)手机银行给赵某甲银行卡(卡号62179325********)转账100000元。案发前,赃款全部退还。

6、2018年8月16日至2018年12月1日,被告人赵某甲伙同闫某某利用承租的本市万柏林区大唐四季花园**房屋,向被害人赵某乙谎称其哥哥委托其低价卖房。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间,被告人闫某某向被害人索要首付款,后被害人通过微信、银行卡等方式给闫某某、赵某甲转账共计130000元。案发前,退还被害人70000元。案发后,剩余赃款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身份证明及到案情况说明;2、伪造的房产证;3、转账记录、银行流水、虚假房屋买卖协议书;4、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5、证人证言;6、焦某某等6名被害人的陈述;7、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8、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多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军

(院印)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于太原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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