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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诈骗案)_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嘉检三部刑诉〔2020〕870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22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叶县**乡**组。2020年1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后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2月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赵某甲低价购入山寨苹果牌手机,后冒充正品苹果牌手机向路人兜售,多次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400元,具体如下:

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赵某甲在上海市普陀区白玉路9号太平洋房屋门店门口附近,通过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王某某1700元。

2019年10月5日,被告人赵某甲在上海市静安区华山路370号静安宾馆门口附近,通过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唐某某1500元。

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赵某甲在上海市嘉定区福海路111弄小区门口附近,通过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赵某乙2200元。

2020年1月2日,被告人赵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赵某甲已分别向被害人王某某、唐某某、赵某乙退赔了钱款,并均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微信转账截图、微信交易明细等书证,证实2019年9月10日18时许,其在上海市普陀区白玉路9号太平洋房屋门店门口附近,一男子向其兜售一部iphoneXS手机,后其通过微信扫码转账1700元给对方买下该手机,待对方离开后其发现系山寨手机。经其辨认,作案人员系被告人赵某甲。

2.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微信转账截图、微信交易明细等书证,证实2019年10月5日19时20分许,其在上海市静安区华山路370号静安宾馆门口附近,一男子向其兜售一部iphoneX手机,后其通过微信扫码转账1500元给对方买下该手机,待其回家后发现系山寨手机。经其辨认,作案人员系被告人赵某甲。

3.被害人赵某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微信转账截图、微信交易明细等书证,证实2019年10月29日17时20分许,其在上海市嘉定区福海路111弄小区门口附近,一男子向其兜售一部iphoneXS手机,后其通过微信扫码转账2200元给对方买下该手机,待对方离开后其发现系山寨手机。经其辨认,作案人员系被告人赵某甲。

4.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的书证,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害人赵某乙处调取及从被告人赵某甲处扣押相关山寨苹果牌手机的情况。

5.转账记录、谅解书的书证,证实2020年7月6日,被告人赵某甲向被害人王某某退赔1700元、向被害人唐某某退赔1700元、向被害人赵某乙退赔2200元,并均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6.受案登记表、抓获情况、临时羁押证明书等书证,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赵某甲的到案经过。

7.人口信息查询结果的书证,证实被告人赵某甲的主体身份情况。

8.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印证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诸寅凯

2020年7月21日

附:

被告人赵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方式1853750****)。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量刑建议书》1份。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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