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Z349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现住址重庆市云阳县**镇车站居民楼**栋**单元***。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3月4日被云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8月6日。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6日退回云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云阳县公安局于2020年9月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赵某甲在微信上以虚假销售口罩的方式分别骗取了位于重庆市云阳县、上海市、北京市等地的朱某某、向某某、杨某某、陈某某等10人共计人民币62455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1月,赵某甲利用在微信上以虚假销售口罩的方式骗取了云阳县**街道居民朱某某人民币1250元。
2、2020年1月,赵某甲利用在微信上以虚假销售口罩的方式骗取了云阳县**镇居民人民币龚某某人民币100元。
3、2020年1月,赵某甲利用在微信上以虚假销售口罩的方式骗取了重庆市开州区**镇居民人民币赵某乙人民币2400元。
4、2020年1月,赵某甲利用在微信上以虚假销售口罩的方式骗取了重庆市开州区**镇居民人民币张某某人民币125元。
5、2020年2月,赵某甲利用在微信上以虚假销售口罩的方式骗取了云阳县**镇居民向某某人民币300元。
6、2020年2月,赵某甲利用在微信上以虚假销售口罩的方式骗取了上海市浦东新区居民陈某某人民币43000元。
7、2020年2月,赵某甲利用在微信上以虚假销售口罩的方式骗取了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居民胡某某人民币4900元。
8、2020年2月,赵某甲利用在微信上以虚假销售口罩的方式骗取了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居民刘某某人民币980元。
9、2020年2月,赵某甲利用在微信上以虚假销售口罩的方式骗取了北京市石景山区居民杨某某人民币6200元。
10、2020年2月,赵某甲利用在微信上以虚假销售口罩的方式骗取了北京市丰台区居民白某某人民币3200元。
被告人赵某甲于2020年3月17日在云阳县**镇车站居民楼**栋**单元***被抓获归案。
被告人赵某甲已经全部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银行交易明细、接受证据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赵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扣押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利用电信网络手段,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甲已经全部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杰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甲现住重庆市云阳县**镇车站居民楼**栋**单元***,联系电话1316739****、1358152****。
2.案卷材料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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