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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诈骗案)_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公诉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2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贵州省兴仁县,住兴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8日被黔西南州公安局顶效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29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黔西南州公安局顶效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意见、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于2019年12月1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11日重报本院审查期限。因案件复杂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2019年9月30日至2019年10月14日)、2020年2月12日(2020年2日12日至2020年2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3月,被告人赵某甲因其子赵某乙生病,赵某甲带其子赵某乙到云南省昆明市中国人民解放军487医院治疗时,通过一女子介绍后,向该女子购买了其女儿赵某丙、赵某丁在中国人民解放军478医院的虚假病历四份,后被告人赵某甲用虚假病历于2015年至2018年用其女儿赵某丙、赵某丁的名字到**社会事务局医保中心骗取医保四次,共计87040.73元。

1、2015年7月6日被告人赵某甲用购买的中国人民解放军478医院赵某丙的虚假病历到**社会事业局报销,骗得**社会事业局人民币17071.87元。

2、2016年1月20日被告人赵某甲用购买的中国人民解放军478医院赵某丙的虚假病历到**社会事业局报销,骗得**社会事业局人民币12152.65元。

3、2018年1月12日被告人赵某甲用购买的中国人民解放军478医院赵某丁的虚假病历到**社会事业局报销,骗得**社会事业局人民币36825.48元。

4、2018年7月25日被告人赵某甲用购买的中国人民解放军478医院赵某丁的虚假病历到**社会事业局报销,骗得**社会事业局人民币20990.73元。

于2019年2月14日被告人赵某甲退回人民币一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扣押物品清单:人民币10000元;

书证:人员信息、到案经过;

证人证言:李某甲、陈某某、赵某丙、郑某某、李某乙、李某丙、王某某、赵某丁证言;

被害人陈述:熊某某陈述;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的赵某甲供述及辩解;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被公安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赵某甲在三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江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取保候审于兴仁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28549****;

2.案卷材料一册,补充卷二册,起诉书八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案件证据开示清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适用简易程序各一份;

3.随案移送赃款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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