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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诈骗案)_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献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6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924196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住本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994年,被告人赵某甲为达到转工和提前退休领取养老保险金的目的,由其叔叔赵某乙(原献县**局**长,已殁)为其办理比实际年龄大19岁且名为“赵某丙”的假身份,并以该身份先后将工作安置于献县**公司、献县**镇政府,直至办理退休。其本人实际从未在上述单位参加过工作。2010年至2018年期间,赵某甲利用假身份在缴纳2.941066万元养老保险费后,诈骗养老保险费共计18.42095万元。

被告人赵某甲在献县纪委监委找其谈话后,于2018年5月19日将涉案款退缴。2019年6月26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献县监察委员会移交的材料、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赵某丁、刘某某、王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物证社保卡。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养老保险费共计18.4209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春燕

检察官助理:李慧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散页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4.涉案款已上缴献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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