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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诈骗案)_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一刑诉〔2020〕544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76****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7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泗洪县**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赵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1018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赵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赵某乙、赵某丙、王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赵某甲,听取了值班律师化新新及被害人赵某乙、赵某丙、王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赵某甲为骗取钱财,虚构自己有关系能够帮助他人小孩找关系上学的事实,以找关系需要花钱、送礼等名义,先后骗取赵某乙、赵某丙、王某某人民币共计29500元。分述如下:

1. 2020年6月3日,被告人赵某甲虚构自己有关系能够帮助赵某乙家的两个小孩到泗洪县**学校上学的事实,骗取赵某乙人民币13000元。

2. 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赵某甲虚构自己有关系能够帮助赵某丙家的小孩到泗洪县**学校上学的事实,骗取赵某丙人民币8000元。

3. 2020年7月9日,被告人赵某甲虚构自己有关系能够帮助王某某家的小孩到泗洪县**学校上学的事实,骗取王某某人民币8000元。同年9月3日,被告人赵某甲又以购买购物卡给老师送礼的名义,骗取王某某人民币500元 

另查明,被告人赵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赵某甲已赔偿被害人赵某乙、赵某丙、王某某的全部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赵某丙、王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泗洪县公安局出具的案件查破经过、调取的身份信息等书证;

2. 证人赵某丁的证言;

3. 被害人赵某乙、赵某丙、王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 泗洪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 泗洪县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甲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袁亮

检察官助理:汤辉

    2020年11月2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赵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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