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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诈骗案)_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21992********,汉族,专科文化,案发前任上海市**有限公司客户经理,家住怀宁县**镇**居委会**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5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怀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份,被告人赵某甲开始在盛源期货交易平台(以下简称“期货平台”)投资期货,截止2020年4月中旬,被告人赵某甲在期货平台上处于亏损状态。

2020年4月23日,程某某和陈某乙通过他人介绍,电话联系赵某甲购买熔喷布。被告人赵某甲在不明确能否找到熔喷布货源的情况下,向程某某表示其能购买到熔喷布,并以交意向金、定金为由让程某某打款。2020年4月23日至24日,程某某先后向赵某甲打款265000元。被告人赵某甲收到钱后,全部投资到期货平台。

2020年4月25日,被告人赵某甲明知没有熔喷布货源,继续虚构中石化宋科长与自己的微信聊天记录,让程某某支付购买熔喷布的订金165000元,收到订金后,全部投资到期货平台。

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赵某甲明知投资出现亏损,又虚构认识做熔喷布生意的江奇峰,并伪造聊天记录,以卖方需要验资为由,让程某某向其打款530000元,收到钱后,全部投资到期货平台。

2020年4月28日晚,被告人赵某甲从期货平台提现693000元,明知投资亏损,仍将提现的钱再次全部投资到期货平台。

2020年4月30日,程某某因一直未拿到熔喷布,要求退款,被告人赵某甲继续虚构厂家退款的事实,并伪造银行转账截图发给程某某。

2020年5月1日,被告人赵某甲虚构有二手车销售的事实,骗取从事二手车交易的唐某某向其打款98500元,并将98500元全部投资到期货平台。

2020年5月2日至5月3日,被告人赵某甲父亲赵某乙得知情况后,先后向赵某甲打款270000元,并让其归还程某某等人,赵某甲收到钱款后又全部投资到期货平台。

2020年5月4日,期货平台已无法登陆。截止案发时间,被告人赵某甲未能归还程某某、唐某某等人损失共计人民币1058500元。

2020年5月4日,被告人赵某甲因无力归还,随程某某、陈某乙一起到怀宁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账户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陈某甲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程某某、陈某乙、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5.勘验等笔录:手机勘查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观清

2020年820

附件:1.被告人赵某甲现被羁押在怀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证人名单1份;

4.换押证;

5.量刑建议书1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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