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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诈骗案)_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朝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性,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11984********,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青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州市******号,驾驶员。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5日被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被告人赵某甲父亲赵某乙(另案处理)购买车牌号为鲁GL****大货车交由被告人赵某甲驾驶,长期从事往返于山东至云南等地货物运输。被告人赵某甲从卖卡人何某某(另案处理)处得知可以通过倒卡骗逃过路费,并获得了卖卡人何某某的电话。2017年12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赵某甲为骗逃从四川攀枝花至成都路段的鲁GL****大货车高速公路通行费,先后8次联系在成都从事倒卖高速公路通行卡的何某某,从何某某手中低价购买由其驾驶一辆微型小货车(套川AD****号牌)在成都附近收费站进站领取的高速公路通行卡,被告人赵某甲持购买的通行卡在川陕交界的七盘关收费站出站,骗逃高速通行费17986元人民币。案发后,被告人赵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赔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刑事照件、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逃高速通行费1798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  娜

检察官助理:赵恬然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甲联系号码:152****5888;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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