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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诈骗案)_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孝检一部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汉族,42岁,197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1423011978********,中共党员,高中文化,孝义市****人,无业,现住本村。因诈骗,于2020年4月2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孝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22日被告人赵某甲谎称孝义市**新苑**号楼**单元**层**门阁楼是归其所有,并且在偏城村委对此事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所有权归孝义市**镇**村村委的阁楼,私自以6万元的价格将该阁楼出售给被害人东许乡河底村的郭某某,并以他3个人名义和郭某某签订了房屋交易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

2、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

3、证人李某某、刘某某、赵某乙、郎某某、张某某等的证言;

3、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举报信、证明、房屋交易协议、核查报告、前科劣迹调查表等书证;

4、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甲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孝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云霞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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