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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诈骗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一部刑诉〔2020〕386号

被告人赵某甲,女,1999年****日生,身份证号码522427199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贵州省咸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组。因本案于2019年3月24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后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3月,被告人赵某甲与何某某(已判决)、杨某某、陈某某、和某某、代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加入名为“**有限公司”的诈骗团伙,并以“家”为单位共同生活、学习诈骗方法。该诈骗团伙通过网络以与被害人进行网恋为幌子,在网恋过程中,虚构家庭困难、需要车费或者生病住院等理由以博取被害人同情,骗取被害人钱款,其中被害人程某某在路桥辖区内被骗。

2017年10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赵某甲单独或伙同他人使用微信账号wyz15997856145、wjy123450000及QQ帐号3439823980在网络上进行交友诈骗,骗得被害人王某某、周某某、江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6万元以上。

2019年3月24日,被告人赵某甲与何某某、陈某某、和某某、代某某等人一同在江西省宜春市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

2.书证:户籍证明、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聊天截图等;

3.证人证言:证人冷某某、赵某乙的证言及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

4.被害人王某某、周某某全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检查笔录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玲丽

二О二О年四月七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移送涉案手机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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