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辉检一部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821968********,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辉县市,住辉县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辉县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5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2日被辉县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辉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4月6日,被告人赵某甲谎称做工地拆迁生意需要资金,并给付高额利息,向梁某某借款3万。2012年5月14日赵某甲以同样理由向梁某某借款5万元,2012年6月18日再次以同样的理由向梁某某借款2万元。梁某某多次催要,赵某甲陆续还款14800元。2020年春节前,赵某甲又返还6500元油卡。
2015年春节后,被告人赵某甲与尚某某交往期间,被告人赵某甲谎称开担保公司需要资金,先后三次骗取尚某某4万元现金,尚某某多方寻找赵某甲催要未果。
2017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赵某甲与姚某某交往期间,先后以做放贷生意、和他人合伙投资做生意、投资楼盘、低价卖房等为由,多次诈骗姚某某财物,并将姚某某的信用卡骗走用于透支。其中,2017年12月23日,赵某甲骗取姚某某18000元,2018年1月份骗取15000元,2018年2月14日骗取20000元,2018年3月20日骗取10000元,2018年4月30日骗取12000元,2018年5月14日骗取10000元,2018年6月13日骗取10000元,2018年5月份姚某某借龙某甲35000元被赵某甲骗走,2018年4月11日,姚某某用广发银行卡贷款4万元财智金被赵某甲骗走,2018年12月15日,赵某甲谎称自己被公安局抓获需交罚款,骗取姚某某3200元。期间,姚某某从赵某甲处要回自己5张信用卡时,光大银行卡被赵某甲透支49703元,民生银行卡被透支14704.2元,兴业银行卡被透支4956.9元,浦发银行卡被透支19884.06元,广发银行卡被透支27931.51元。经姚某某多次催要,赵某甲陆续还款24500元。
2019年1月份,被告人赵某甲拍摄自己带手铐的照片并发给龙某乙,谎称自己被公安局抓获需要交罚款,骗取龙某乙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借条、微信转账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等;
2.证人证言:证人冯某某、张某某、赵某乙、龙某甲、杨某某、郭某甲、郭某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梁某某、尚某某、姚某某、龙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录音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辉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锁成
检察官助理:户天娇
2020年7月2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赵某甲羁押于新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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