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县院公诉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6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小区。2019年7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30日至同年12月11日,被告人赵某甲通过搜索微信“附近的人”认识李某某时虚构假名字“赵某乙”及已离婚事实,和李某某以处对象名义接触。二人处朋友期间,赵某甲编造做生意等名义骗取李某某钱款并让李智为自己购买高档商品手机、电脑等,骗取金额合计49000余元,其中部分钱款用于自己偿还信用卡贷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信、微信转账记录、淘宝购物记录、还款记录、证明、刑事和解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赵某丙、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倪建民
(院印)
2020年7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甲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2、案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