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一部刑诉〔2020〕786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21989********,汉族,初中文化,原系上海**有限公司电焊、冷×领班,户籍在安徽省寿县**乡**村**队。2014年9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宣告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钱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831978********,汉族,初中文化,系个体收废者,户籍在江苏省兴化市**街道**村**号,暂住上海市奉贤区**镇**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同年3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盗窃罪、被告人钱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3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4月1日、4月10日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甲、钱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晚,被告人赵某甲在本市奉贤区四团镇安泰路**弄**号上海**有限公司,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趁无人之际,窃得本单位各类型钢板11余吨,后予以销赃。被告人钱某某明知上述钢板来路不正的情况下仍以每吨人民币2300元,共计人民币270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经鉴定,涉案钢板共计价值人民币39600余元。
2019年12月1日晚,被告人赵某甲至上述地点,采用相同的方法,窃得本单位各类型钢板13余吨,后予以销赃。被告人钱某某明知上述钢板来路不正的情况下仍以每吨人民币2300元,共计人民币310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经鉴定,涉案钢板共计价值人民币46800余元。
2019年12月7日晚,被告人赵某甲至上述地点,采用相同的方法,窃得本单位各类型钢板11余吨,后予以销赃。被告人钱某某明知上述钢板来路不正的情况下仍以每吨人民币2300元,共计人民币258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经鉴定,涉案钢板共计价值人民币39600余元。
2019年12月17日早,被告人赵某甲至上述地点,采用相同的方法,窃得本单位各类型钢板11余吨,后予以销赃。被告人钱某某明知上述钢板来路不正的情况下仍以每吨人民币2300元,共计人民币255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经鉴定,涉案钢板共计价值人民币396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甲带领公安机关民警抓获被告人钱某某。
案发后,被告人钱某某已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单位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失窃报告证实,被害单位于上述时间、地点失窃上述钢材的事实。该事实另有证人饶某某的证言予以印证。
2、证人邱某某、季某某、赵某乙、曹某甲的证言、被害单位出具的上海**有限公司部门职责证实,被告人赵某甲的工作职责及其单位失窃情况。
3、证人曹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9年12月7日晚、12月17日早,其驾驶车辆从被告人赵某甲处搬运涉案钢材至被告人钱某某处的事实。
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平安支行出具的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证实,被告人钱某某与被告人赵某甲的转账情况。
5、公安机关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现场监控视频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
6、销售合同等和上海市奉贤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钢板的单价情况。
7、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赵某甲的前科情况。
8、收条、刑事谅解书证实,被告人钱某某已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9、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工作情况及户籍信息证实,本案的案发和被告人赵某甲、钱某某的到案经过及身份情况。
10、被告人赵某甲、钱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其均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赵某甲、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甲具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甲、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磊
检察官助理张瑜
2020年4月13日
附:1、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于本市奉贤区看守所;被告人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暂住处(电话:1368170****);
2、侦查卷宗二册、补充材料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
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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