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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等人妨害公务)_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龙检公诉刑诉〔2019〕186号

被告人赵某甲,女,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11963********,汉族,小学文化,系黑龙江省龙江县**乡**村**,住该村。2019年2月12日因涉嫌妨害公务被龙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经本院以涉嫌妨害公务罪批准逮捕,次日由龙江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11985********,汉族,小学文化,系黑龙江省龙江县**乡**村**,住该村。2019年2月12日因涉嫌妨害公务被龙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2日被龙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韩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11985********,汉族,小学文化,系黑龙江省龙江县**乡**村**,住该村。2019年2月12日因涉嫌妨害公务被龙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2日被龙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韩某乙,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11960********,汉族,小学文化,系黑龙江省龙江县**乡**村**,住该村。2019年2月21日因涉嫌妨害公务被龙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韩某甲、张某某、韩某乙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6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2019年8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9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第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听取了四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赵某甲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1日21时许,龙江县公安局警察在龙江县龙江镇九道街县医院病房内对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韩某乙进行血液酒精检测采血时,遭到其本人及亲属被告人赵某甲、韩某甲、张某某的暴力阻碍,在再三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并警告后,赵某甲依然推搡、抓挠,言语蛮横阻拦执法,造成两名公安执法人员赵某乙、邓某某受伤。张某某、韩某甲从旁协助,言语造势、挑衅,并在被带离病房的过程中踢踹警察。韩某乙在公安机关采血时辱骂、用拳脚攻击警察,阻挠依法执行公务。经鉴定,赵某乙、邓某某受损伤构成轻微伤。

经侦查,被告人赵某甲、韩某甲、张某某于2019年2月11日21时,被公安机关在龙江县医院外科四楼抓获;被告人韩某乙于2019年2月21日到龙江县公安局学府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韩某乙诊断、检查报告单等;

2.被害人李某某、邓某某、赵某乙等陈述;

3.证人由某某、朱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赵某甲、张某某、韩某甲、韩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光盘5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张某某、韩某甲、韩某乙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四人系共同犯罪,赵某甲系主犯,张某某、韩某甲、韩某乙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韩某乙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海龙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韩某甲、韩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全部卷宗与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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