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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等五人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案)_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冠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6195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东省冠县**乡**村。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申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25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东省冠县**乡**村。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6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冠县**乡**村。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61954********,汉族,文盲,农民,住山东省冠县**乡**村。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丙,男,194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61948********,汉族,文化,农民,住山东省冠县**乡**村。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申某某、赵某乙、王某某、赵某丙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冠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办理宋某师、张某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过程中,于2016年11月23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宋某师停放在其窑厂的挖掘机一辆。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王某某、赵某丙因宋某师欠其钱款,为确保自己的债权得以实现,与同为债权人的赵某起、赵某君等八人(八人均已判刑)于查封当日19时许,由被告人申某某驾驶将贴有冠县人民法院封条的挖掘机开到斜店乡孙庄村,而后将该挖掘机长时间停放在赵某起家院前,后又转移至赵某君家房后,直至2017年4月13日被公安机关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证人证言;3.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申某某、赵某乙、王某某、赵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申某某、赵某乙、王某某、赵某丙转移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致使法院执行工作受阻,时间较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申某某、赵某乙、王某某、赵某丙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代建刚

2020年5月26日

附:

1.五被告人均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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