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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等五人聚众斗殴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桂市临检一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2002年**月**日生,广西桂林市临桂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22002********,瑶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桂林市临桂区**镇**村**队**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秦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广西桂林市临桂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2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桂林市临桂区**镇**村**号,现住广西桂林市临桂区**镇**园**栋**单元**室。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2002年**月**日出生,广西桂林市临桂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2200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桂林市临桂区**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广西桂林市秀峰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2200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桂林市秀峰区**街道办事处**队**栋**单元**室。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广西桂林市临桂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2200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桂林市临桂区**乡**村**号,现住广西桂林市临桂区**镇**街**单元**室。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秦某某、李某甲、许某某、朱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罪,于2020年10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21时许,因被告人赵某甲与被告人秦某某在微信聊天的时候双方发****,之后双方约好在广西桂林市临桂区**路**园**门门口打架单挑。于是赵某甲就叫上其好友被告人李某甲、黄某甲(另案处理)一起去到临桂区**路**园**门门口与秦某某约架。赵某甲与其好友李某甲、黄某甲祝到达临桂区**路**园**门门口之后就蹲在临桂区**路**园**门的路边等秦某某。过了几分钟,秦某某就带上其朋友被告人许某某、阳某某(另案处理)及阳某某的朋友总共5人到临桂区**路**园**门门口与赵某甲会面约架。秦某某刚见到赵某甲就向前踢了赵某甲一脚并且搂着赵某甲的脖子使用拳头捶打赵某甲,随后李某甲、黄某甲看到赵某甲被秦某某殴打就立即上前帮赵某甲殴打秦某某。秦某某带来的朋友见状也立即上前帮秦某某与赵某甲、李某甲、黄某甲发生了扭打。双方互殴了五分钟左右,由于赵某甲方的人没有秦某某方的人多,因此赵某甲方打不过秦某某方就往临桂区**花园里面跑。于是秦某某与其好友们继续追赶赵某甲、李某甲、黄某甲三人,但是没有追到也就离开了双方第一次约架的现场。由于赵某甲被秦某某殴打了一直没有服气,想找秦某某报仇,于是就再次使用微信聊天功能约秦****。随后双方约好在桂林市临桂区**桥底下打架。在此期间,赵某甲、李某甲、黄某甲分别使用微信联系了伍某某、李某某、赵某某、谭某甲、谭 某乙、黄某某等十余人帮忙去与秦某某约架。秦某某也在其一个名叫“***”的微信好友群内联系其好友蒋某某、覃某某、李某某等十余个好友去桂林市临桂区**桥底下与赵某甲约架,秦某某还使用微信聊天功能联系了被告人朱某某到桂林市临桂区临桂第一中学后门的**桥底下****。直到2020年4月17日23时许,赵某甲就带上其朋友李某甲、黄某甲等十余人与秦某某带上许某某、阳某某(外号“某某某”)等十余人去到了桂林市临桂区**桥**门口会面,双方共计三十余人在桂林市临桂区**桥**门口约架。赵某甲与秦某某一见面就开始了徒手单挑,双方大概单挑了一分钟,秦某某带来的朋友以及其朋友叫来的十几个人就直接上前徒手群殴了赵某甲,其中朱某某踢了赵某甲一脚,秦某某的叫来的十几个人群殴了赵某甲一分钟左右就跑散开并且离开现场了。赵某甲的叫来的十余个朋友看到对方群殴了赵某甲之后就跑了,于是就去追赶了秦某某叫来帮忙打架的朋友,并且追到了秦某某叫来帮忙打架的蒋某某、李某某,接着赵某甲与其叫来帮忙的十余人徒手群殴了蒋某某、李某某,后警察来到现场制止,将现场的人员带到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告人供述及辩解、四、勘查、检查、辨认等笔录、五、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秦某某、李某甲、许某某、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秦某某、李某甲、许某某、朱某某等人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被告人赵某甲、秦某某系首要分子,被告人李某甲、许某某、朱某某系积极参加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秦某某、李某甲、许某某、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明洪

2020年11月5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甲、秦某某、李某甲、许某某、朱某某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五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5.随案移送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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