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秀检一部刑诉〔2020〕417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11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嘉兴市**区**镇**路**门**号,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6月25日被嘉兴市秀城区人民法院(现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下同)判处有期徒刑4年,2003年12月16日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5月25日被嘉兴市秀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2015年8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8月13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朱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4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市**县**镇**村**组,现住嘉兴市秀洲区**镇**村**河,因本案于2019年8月7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4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市**县**镇**村**组,现住嘉兴市秀洲区**镇**村**头**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7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朱某甲、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各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2020年2月17日先后二次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2020年3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8月,被告人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假冒“商某某”女婿之名,取得被害人曹某某的信任;同时,被告人赵某甲通过洪合播报哥APP发布出售二手毛纱的信息,并先后同做二手毛纱生意的被告人朱某甲、李某某取得联系,以低于市场价的方式,让朱某甲、李某某二人分别假冒“商某某”手下员工名义到被害人曹某某经营的嘉兴市**镇**仓库、**仓库、**号门市部等处,拉取其从曹某某处骗到的各类毛纱共计约52.4吨、总价值211万余元。其中:
(1)被告人朱某甲于2019年6月20日至8月6日,为牟取私利,在明知自己所拉毛纱可能为被告人赵某甲非法所得的情况下,依然按照赵某甲指使,以“商某某”手下员工“张某某”之名,先后54次至被害人曹某某毛纱储存处,拉取1.3不掉毛仿貂毛纱、48支二合一有色包芯纱、54支三合一有色包芯纱等各类毛纱29445.4公斤,价值1241668元。
(2)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7月9日至7月31日,为牟取私利,在明知自己所拉毛纱可能为被告人赵某甲非法所得的情况下,依然按照赵某甲指使,本人并通过其朋友朱某乙假冒商某某手下员工之名,先后30次至被害人曹某某毛纱储存处,拉取1.3不掉毛仿貂毛纱、48支二合一有色包芯纱、48支二合一长毛有色包芯纱等各类毛纱23054公斤,价值871776元。
案发后,侦查机关从被告人李某某处查扣的2100公斤、价值86625元的毛纱,从朱某甲处查扣的10825公斤、价值449400元的毛纱,朱某甲之妻张某某回购的3525公斤、价值158625元的毛纱,均已归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附扣押决定书、照片),接受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调取证据清单、银行转账信息、银行交易流水、反诈平台查询材料、支付宝信息及交易流水、银行卡余额汇总表、通话记录、车辆信息、情况说明、提货明细及单据、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户籍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证人朱某丙、王某某、潘某某、谭某某、张某某、朱某乙、周某某、赵某乙、卢某某、郦某某、许某某、姚某某、朱某丁的证言,归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
3.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甲、朱某甲、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附鉴定许可证、鉴定资格证书);
6.搜查笔录(附搜查照片)、辨认笔录(附辨认照片)、现场笔录。
7.支付宝交易记录刻盘(附支付宝交易流水打印件)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身份、假冒他人名义,骗取他人财物,价值211万余元,属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李某某明知收购物品系他人犯罪所得而依然予以收购,价值分别达124万余元、87万余元,属情节严重,该二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该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甲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万元;被告人朱某甲、李某某能退还被害人部分赃物,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李玲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被告人朱某甲被取保候审于其现居住地,联系电话1396735****;被告人李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其现居住地,联系电话1336239****。
2.卷宗四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三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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