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蒸检一部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赵某甲,曾用名赵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081988********,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街道**路**号**栋**单元**户,现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路**栋**室。2017年12月15日因盗窃罪被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3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甲为筹集毒资,遂准备实施盗窃。2020年11月11日凌晨1时许,用自制的工具通过技术开锁,进入衡阳市蒸湘区**花苑**栋**室被害人周某某家中。其将**室房间内的124条黄硬芙蓉王卷烟(大支)、2条黄硬芙蓉王卷烟(小支)、5条和天下卷烟、6条和气生财卷烟、14条蓝硬芙蓉王卷烟、两条南京卷烟(绿色小支)、2条贵烟(黄色大支硬包装)、1条黑色小支爆珠贵烟、1条钻石荷花卷烟、2条小支黄鹤楼、2条中华红色硬盒卷烟,分别用三个大袋子装好,背到**花苑F栋712室自己的住所内。后其将偷来的四条和天下卷烟、两条中华卷烟、两条南京卷烟在蒸湘区蒸水桥边,卖给一个回收二手电器的男子(不详),卖得赃款3600元。因自身烟瘾较大,其中一条黄硬芙蓉王卷烟、一条蓝硬芙蓉王卷烟、两条南京卷烟、一条大支黄色贵烟以及4包和天下卷烟被其吸食。2020年11月19日0时许,民警将其在家中抓获,剩余的卷烟被查获。经对比,现场查获的卷烟上喷印的客户代码与周某某提供的进货单上客户代码一致。被告人赵某甲对入户盗窃卷烟一事供认不讳。经衡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其盗取的卷烟价值共计人民币47900元。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通知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案发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和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2.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证人成某某、邾某某的证言;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窃取她人香烟,经鉴定价值为47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成益辉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于衡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