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綦检刑诉〔2020〕Z363号
被告人赵某甲,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31975********,汉族,文盲,住重庆市綦江区**小区**栋(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区**街道**村**组**号附1号)。2019年10月15日因本案盗窃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夏天的一天,被告人赵某甲来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512立交桥永辉超市,将过好秤的新鲜宰杀的一只鸡、一只鸭藏匿于自己的背包内,后赵某甲在未付款的情况下通过收银台的通道离开超市。当赵某甲走到超市门口时被工作人员查获,赵某甲便按原价300元左右的价格将鸡和鸭买走。
2.2019年8月29日9时许,被告人赵某甲经过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立交桥“爱依服”服饰店门口时,赵某甲趁店员不注意将店门口展台上一个售价189元的白色女士手提包盗走(已行政拘留)。
3.2019年10月的一天17时许,被告人赵某甲来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二级车站附近的新概念百货店,赵某甲趁店员未留意时将货架上一枚标价298元的手表放进口袋准备盗走时被店员发现,后赵某甲按原价将手表买走。
4.2020年3月的一天9时许,被告人赵某甲来到重庆市綦江区二级车站附近的百信服饰店,赵某甲趁店员未留意时将墙上衣架上的一件售价69元的黑色女装长袖T恤盗走。
5.2020年4月7日10时许,被告人赵某甲经过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雷迪波尔男装专卖店时,赵某甲趁店员未留意时将门市内衣架上的一件进价879.45元的卡其色男装圆领长袖T恤盗走。
6.2020年4月8日17时许,被告人赵某甲来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512立交桥的友谊服饰商场,赵某甲趁店员未留意时将门口衣架上的一件售价260元的“纬诗娜”牌黑色女装长袖T恤盗走。
7.2020年5月4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赵某甲来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龙角路新世界服饰广场内,赵某甲趁店员未留意时将门市内衣架上的一件进价40元的“华资丽锦”牌黑色女装短袖T恤盗走。
8.2020年5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赵某甲来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普惠尚城名都小区门口的重客隆超市内,赵某甲趁店员未留意时将货架上一瓶售价99元的沙宣洗发水盗走。当赵某甲走出超市外被超市的工作人员查获,后赵某甲按照店方规定接受店方500元的处罚。
另查明,被告人赵某甲退还范某甲衣物,取得了范某甲的谅解;赵某甲赔偿某乙260元,取得了某乙的谅解;赵某甲赔偿彭某某40元,取得了彭某某的谅解;赵某甲赔偿范某乙70元,取得了范某乙的谅解。
被告人赵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自己盗窃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户籍信息等书证证实被告人赵某甲犯罪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有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笔录等笔录,证人范某甲、罗某甲、罗某乙、彭某某、朱某某、范某乙、胡某某、邓某某、艾某某、赵某乙等人的证言结合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9年夏天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赵某甲在綦江城区多次盗窃服饰店、超市内财物的事实;
3.有查获经过及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证实其系被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的量刑情节;有发还清单、收条、谅解书证实赵某甲已赔偿部分被害人并取得了谅解,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赵某甲有被行政拘留的情节。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赵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赵某甲有被行政拘留的处罚,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春涛
检察官助理:熊吉梅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甲被取保候审在重庆市綦江区**小区**栋,联系电话:17783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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