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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盗窃案)_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刑诉〔2020〕321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231977********,满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8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0时许,被告人赵某甲来到岫岩满族自治县**镇**村被害人孙某某家附近,将孙某某停放在门口的一辆黑色顺丰快递电动三轮车及车内儿童衬衣、袜子等物品盗走。经岫岩满族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顺丰电动三轮车价格为人民币2500元;被盗车内儿童衬衣、袜子等物品价格为人民币300元。

被告人赵某甲于2020年6月8日被民警抓获。于2020年6月9日,被盗电动三轮车及车内物品被公安机起获并发还被害人孙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档案、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相关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孟某某、赵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岫岩满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衣浩

检察官助理:徐祯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刑诉〔2020〕321号 

  被告人赵艳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满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五道河村杨家北沟组15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8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艳科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0时许,被告人赵艳科来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西北营村被害人孙福余家附近,将孙福余停放在门口的一辆黑色顺丰快递电动三轮车及车内儿童衬衣、袜子等物品盗走。经岫岩满族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顺丰电动三轮车价格为人民币2500元;被盗车内儿童衬衣、袜子等物品价格为人民币300元。

被告人赵艳科于2020年6月8日被民警抓获。于2020年6月9日,被盗电动三轮车及车内物品被公安机起获并发还被害人孙福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档案、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相关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孟令强、赵序仁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福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艳科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岫岩满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艳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艳科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艳科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衣浩

检察官助理:徐祯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赵艳科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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