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卓检一部刑诉〔2020〕Z97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624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卓某某**镇**号**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卓某某**镇**号**户,因涉嫌盗窃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6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卓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至12日,被告人赵某甲在卓某某龙胜路张某甲楼房内盗窃大760铁铸暖气片283片。
2020年6月3日至5日,被告人赵某甲在卓某某物流园区内盗窃赵某乙16吨半挂车废轴1根,13厚弓子板总成4件,轮胎钢圈两个。
2020年6月3日至5日,被告人赵某甲在卓某某物流园区盗窃魏某某挖掘机135破碎锤锤杆一个,装载机变速箱1档总成一个,装载机2档总成一个,成功装载机刹车钳一个,装载机前桥八大字轮一个,装载机变速箱输入1、2级轴总成一个,装载机缸体一个,装载机160液压泵一个,装载机2080液压泵两个,装载机轮边齿轮一个,装载机2100-19液压泵一个,装载机3160液压泵两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报案材料;
(2)抓获经过;
(3)户籍信息;
2.证人张某乙、刘某某、赵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乙、魏某某、张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甲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1)提取笔录;
(2)辨认笔录;
(3)现场勘验笔录 ;
(4)指认笔录;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暖气片、装载机配件、半挂车配件等财物,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卓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齐春雷
检察官助理:祁点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卓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随案移送扣押赃款295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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