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赵某甲,曾用名赵某乙,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31981********,汉族,小学,务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路**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西安市公安局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0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当年9月2日被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被告人赵某甲骑乘青桔牌共享单车至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康桥悦榕园售楼部附近,在路边捡拾一根细钢筋作为作案工具,9时许至康桥悦榕园幼儿园门口,用随身携带的细钢筋将被害人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电动三轮车的电源锁撬开,其遂驾驶该车离开后将车以400元卖掉,所得赃款已挥霍。被盗电动三轮车系被害人储某某于2020年5月30日以4000元人民币购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
2、被害人储某某陈述;
3、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敏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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