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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盗窃案)_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芗检公刑诉〔2019〕158号

告人赵某甲,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326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湖南省安化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化县**镇**社区**组**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27日被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27日9时许,被告人赵某甲以按摩为由将被害人赵某乙带至芗城区**号**单元**室一废弃房间内,趁被害人赵某乙脱下衣服裤子趴在床上不备之际,盗走被害人赵某乙裤袋内现金人民币3000元,后被告人赵某甲借机离开。

2、2018年11月14日18时35分许,被告人赵某甲以按摩为由将被害人许某某带至芗城区**新村**幢**室内,趁被害人许某某脱下衣服裤子趴在床上不备之际,盗走被害人许某某钱包内现金人民币6800元,后被告人赵某甲借机离开。

3、2018年11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赵某甲以按摩为由将被害人朱某某带至芗城区**新村**幢**室内,趁被害人朱某某脱下衣服裤子趴在床上不备之际,盗走被害人朱某某口袋内现金人民币2700元,后被告人赵某甲借机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汪某某、林某某、吕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乙、许某某、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芗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怡璇

代理检察员:曹哲荣 

2019年3月28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于漳州市女子看守所

2、起诉卷宗壹册(含光盘壹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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