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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089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9196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西冲县**镇**乡**号,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行为,分别于2014年4月3日、2015年1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行为,于2018年6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因盗窃行为,于2019年10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12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赵某甲多次来到深圳市光明区白花社区伺机盗窃他人未上锁的电动车。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27日,赵某甲来到深圳市光明区白花社区围肚四巷二号,盗窃被害人冯某某停放在一楼门口一辆加州豹牌两轮电动车。经鉴定,该被盗的两轮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1068元。 

2.2019年12月7日,赵某甲来到深圳市光明区白花社区黄屋排3-1号,盗窃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门口的一辆香豆牌两轮电动车。经查,该电动车系杨某某于2018年9月以人民币1480元在网上购买。

3.2019年12月12日,赵某甲在深圳市光明区白花社区围肚二巷九号,盗窃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门口一辆福运鸽牌两轮电动车。经鉴定,该被盗的两轮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1068元。

上述被害人发现电动车被盗后报警。民警接到报警后,经侦查,于2019年12月14日将被告人赵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赵某甲自愿认罪,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劲航

2020年3月30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4.本院讯问笔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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