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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盗窃案)_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钢城检部一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2031991********,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济南市钢城区**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住钢城区**街道办事处**家园**号楼**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钢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钢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日23时许,被告人赵某甲租用挖掘机、货车等设备盗窃赵某乙囤放于南赵地磅房北侧的黄石料11车,共计690余吨。其中6车359余吨,卖到“百纳商砼”搅拌站,获得赃款10500元。其余5车331余吨,囤放于“松杉砂浆站”空场院内。经济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黄石料市场价格为20元/吨,被盗石料的价值共计13000余元。

被告人赵某甲犯罪以后主动投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刑事谅解书及收到条等;2.证人证言:马某某、段某某、丁某某、杜某某、吕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 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附现场图及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奉玲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电子卷宗光盘一张,监控录像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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