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051970********,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南芬区,现住辽宁省本溪市南芬区**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3月27日被辽宁省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23日被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1日被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7日被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1日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1月20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4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3日下午,被告人赵某甲来到辽宁省瓦房店市许屯镇大岗寨村大岗寨163号被害人张某甲家,从窗户进入屋内,将被害人张某甲放在家中的人民币1800元、苹果5S手机一部、苹果5S手机充电器一根盗走。经大连市普兰地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苹果5S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25元,被盗手机充电器无法估价。
2019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某甲来到辽宁省瓦房店市九龙街道办事处肖炉村大白水井屯166号被害人关某某家,从窗户进入屋内,将被害人关某某放在东屋西墙上女式包内的人民币200元盗走。
2019年9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赵某甲来到大连市普兰店区皮口街道办事处三河村后张屯15号被害人王某甲家,从后窗进入屋内,将被害人王某甲放在西屋柜子内的人民币24000元盗走。
2019年9月25日下午,被告人赵某甲来到大连市普兰店区皮口街道办事处三河村南洼子46号被害人王某乙家,从前窗进入屋内,将被害人王某乙放在西屋的索尼牌笔记本电脑一台、放在东屋柜子内的SEIKO牌手表一个盗走。经大连市普兰地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SEIKO牌手表一个价值人民币150元,被盗笔记本电脑无法估价。
2019年9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赵某甲来到大连市普兰地区唐家房街道办事处双泉寺村冷屯7号被害人王某丙家,从后窗进入屋内,将被害人王某丙放在西屋柜子内的人民币2000元盗走。
2019年10月3日11时许,被告人赵某甲来到大连市普兰店区安波街道办事处安波村坡子屯1-59号被害人刘某某家,从后窗进入屋内,将被害人刘某某放在里屋床上的ipad4平板电脑一台、ipadmin2平板电脑一台、放在西屋柜子内的人民币700元、放在西屋炕上的华为麦芒5手机一部盗走。经大连市普兰地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ipad4平板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567元,被盗ipadmin2平板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550元,被盗华为麦芒5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92元。
2019年10月5日下午,被告人赵某甲来到大连市普兰店区沙包街道办事处矫沟村广德福屯146号被害人毕某某家,从前窗进入屋内,将被害人毕某某家中的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戒指一个、某某乙、某某丙盗走。经大连市普兰地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黄金戒指一个价值人民币1053元,被盗黄金项链一条、某某乙、某某丙无法估价。
2019年10月7日下午,被告人赵某甲来到大连市普兰店区大谭镇夏家沟村吕屯18号被害人某某丁家,从后门进入屋内,将被害人某某丁放在屋里炕上的0PPO手机一部、人民币1000元、项链两条盗走。经大连市普兰地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OPPO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450元,被盗项链两条无法估价。
2019年10月8日下午,被告人赵某甲来到大连市普兰地区皮口街道办事处三河村高屯59号被害人孙某某家,从前窗进入屋内,将被害人孙某某放在柜子内的人民币3500元盗走。
综上,被告人赵某甲共盗窃九次,盗窃物品共价值人民币元36387元。
案发后,被盗手表一块、金戒指一枚、粉色OPPO手机一部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返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2.书证:指认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劳动教养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通知书、身份证明、看守所健康检查笔录、前科查询证明、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杨某某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毕某某、王某乙、孙某某、刘某某、某某丁、王某丙、王某甲、关某某、张某甲陈述;5.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证及搜查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无。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情节严重,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赵某甲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刁君冲
检察官:赵晓娜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普兰店区看守所,电话:15940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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