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佳铁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 自然情况 |
被告人赵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19197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同江市**社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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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前科劣迹 |
行政处罚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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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处罚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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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情况 |
批准逮捕( )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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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 √ ) |
日期 |
2020年1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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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 留( )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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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案件流程 |
本案由哈尔滨铁路公安局佳木斯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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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事实 |
2020年1月15日4时许,当哈尔滨东至同江的K7201次旅客列车运行到同江站站停时,被告人赵某甲趁9号车厢**号硬座的被害人李某某下车不备之机,将其放在旁边座位上的黑色背包(内有一台黑色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一个白色华为牌充电器以及六袋面膜等物品)盗走。经价格认定,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102.4元。被盗物品已退还被害人。被告人赵某甲于2020年1月1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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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清单 (其他证据自行列明) |
1.物证被盗电脑、充电器、面膜等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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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书证归案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户籍证明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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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证人鲁某某、赵某乙、杨某某的证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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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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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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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价格认定结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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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K7201次列车9号车厢监控视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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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认定 |
被告人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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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量刑情节 |
法定从重 |
累犯( )携带凶器( ) 采用破坏性手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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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从轻 |
认罪认罚( √ ) 坦白( ) 自首( √ ) 立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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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量刑情节 |
酌定从重 |
前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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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从轻 |
返赃或赔偿(√)被害人谅解( ) 赃物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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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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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拘役或有期 |
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 |
罚金 |
人民币三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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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1.被告人赵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
此致
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官:邓德兴
检察官助理:李 晶
2020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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