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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盗窃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性,汉族,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2001********,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镇**村委**村**号。赵某甲曾因犯抢劫罪于2017年8月31日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赵某甲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14日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被撤销之前的犯抢劫罪宣告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自2018年3月10日起至2019年1月16日止)。赵某甲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7日凌晨,被告人赵某甲与赵某乙(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共谋盗窃,二人至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西廊村20号门口将被害人卞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乙本牌摩托车推走,后将该车辆的电线剪断但仍无法骑走,遂将车辆丢弃后离开。当日14时许,辅警接警后巡逻过程中,在西廊村一巷道内发现被盗车辆。经鉴定,被盗的摩托车价格为人民币342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红东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被告人《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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