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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盗窃案)_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丘检一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性,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61996********,彝族,文盲,农村居民,云南省丘北县人,家住丘北县****村民委**村小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8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丘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28日凌晨02时许,被告人赵某甲窜至丘北县树皮乡树皮街上,以试拉车门的方式寻找盗窃目标,行至达平辣椒公司门口时发现李某某停放的一辆白色SUV便上前拉车门,发现车门未锁便将李某某放在车上的现金2900元现金盗走。

2、2020年1月份的一天凌晨0时许,被告人赵某甲窜至丘北县树皮乡树皮街上,以试拉车门的方式寻找盗窃目标,进入树皮卫生院后便对停放的车辆依次试拉车门,后拉开王某甲的一辆白色捷达轿车车门,盗走王某甲放在车内的1500元现金。

3、2020年1月16日凌晨05 时许,被告人赵某甲骑摩托车窜至丘北县树皮乡树皮街上,以试拉车门的方式寻找盗窃目标,进入树皮卫生院后便对停放的车辆依次试拉车门,后拉开刘某某的一辆灰色大众牌朗行轿车车门,盗走刘某某放在车内2000元现金。

4、2020年2月28日凌晨02时许,被告人赵某甲骑窜至丘北县树皮乡树皮街上,以试拉车门的方式寻找盗窃目标,行至全明跃家门前时,看到仝某某的一辆白色SUV停在门前,便上前拉车门,发现车门未锁便盗走仝某某放在车上2605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呈请立案报告书、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

2)取保候审申请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保证书、义务告知书。

3)呈请侦查终结报告书、起诉意见书、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

4)犯罪嫌疑人照片。

5)户口证明、前科劣迹查询证明、网上在逃人员查询证明。

6)抓获经过。

7)人身安全检查笔录。

8)接受证据材料清单。

9)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

10)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

1)唐某某的证实。

2)赵某乙的证实。

3)赵某丙的证实。

4)王某乙的证实。

5)吴某某的证实。

3.被害人陈述

1)仝某某的陈述。

2)李某某的陈述。

3)王某甲的陈述。

4)刘某某的陈述。

4.犯罪嫌疑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1)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2)物品辨认笔录及照片。

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多次盗窃他人现金900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认罪认罚的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甲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丘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朝刚

检察官助理:陆成凯

2020年7月2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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