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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14〕140号

被告人某甲,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4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陕西省**学校学生,家住陕西省扶风县******号,2013年12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甲于2013年12月4日晚,在宝鸡市金台区大庆路**网吧盗走被害人杨某某三星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218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赵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亚博

                           2014年8月18日

附:1.被告人赵某甲联系电话:1587738****。

2.案卷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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