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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盗窃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铜检诉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5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52********,汉族,文盲,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初一天晚上,被告人赵某甲到徐州市铜山区**镇**小区对面陈某某的汽修店前,将陈某某为他人维修的面包车内已拆卸的变速箱、起动机、传动轴盗走。后陈某某经调取监控录像发现并追回。

2.2019年夏天一天晚上,被告人赵某甲到徐州市铜山区**镇**蛋糕店,将王某某放在大棚围挡里的2个方盘连同糕点盗走。经鉴定,被盗方盘价值56元人民币。

3.2019年5月,被告人赵某甲先后两次到沛县张庄街东的在建东方家园小区,盗窃马某某的铁质方形井盖2个,后在其子的劝说下送回原处。经鉴定,该被盗井盖价值人民150元。

4.2019年3月一天凌晨,被告人赵某甲到徐州市铜山区**镇**路口 满某某商店后门南侧,盗窃其废旧纸箱70余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部分被盗赃物(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等;

3.证人赵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马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铜山区物价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7.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王建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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