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公诉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4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扶风县,住陕西省扶风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日被扶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扶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3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岐山县,住扶风县**镇**村废品收购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扶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扶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盗窃罪,被告人蔡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其自愿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23日,被告人赵某甲行至眉县人民医院***商业广场,采取撬锁手段,盗走被害人任某的停放在广场西侧的蓝色豪爵铃木牌125型号两轮摩托车,后将该车以100元的价格售予赵某乙。经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80元。该车现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2019年3月26日,被告人赵某甲行至眉县县城***附近工商银行门口,盗走被害人赵某丙的红色钱江牌弯梁110型两轮摩托车。后将该车以300元价格售予何某甲。经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800元。该车现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3.2019年4月中旬,被告人赵某甲行至眉县****小区附近,将被害人祁某某的蓝色铃木牌125型号两轮摩托车推行藏匿至偏僻处,并于次日将车盗走。后将该车以350元的价格售予杨某某。经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800元。该车现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4.2019年5月19日,被告人赵某甲行至眉县**医院门口西侧,将被害人原某某的红色豪爵牌125型号摩托车推行藏匿至偏僻处,并将该车盗。后将该车以350元的价格售予张某甲。经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000元。该车现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5.2019年6月14日,被告人赵某甲步行至眉县**学府,采取撬锁的手段,盗走被害人王某甲的红色钱江牌125型号两轮摩托车,后将该车以400元售予何某乙。经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200元。该车现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6.2019年6月28日,被告人赵某甲步行至眉县****小区工地门口,采取撬锁的手段,盗走被害人赵某丁的蓝色轻骑牌125型号两轮摩托车,后将该车以100元价格售予蔡某某。蔡某某将该车以300元的价格售予孟某甲。经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000元。该车已被孟某甲拆解售卖。
7.2019年7月5日,被告人赵某甲步行至眉县****小区,盗走被害人李甲的红色钱江牌125型号两轮摩托车,后将该车以170元的价格售予蔡某某。蔡某某将该车以300元价格售予眉县了孟某乙,孟某乙将该车拆解成零件售卖。经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00元。
8.2019年7月12日,被告人赵某甲在眉县****西门停车场门口,将被害人张某乙的红色钱江弯梁110型两轮摩托车推行至偏僻处,并于次日换锁盗走,后将该车以300元价格售予李某乙。经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200元。该车现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9.2019年9月9日,被告人赵某甲步行至眉县****工地门口,采取撬锁的手段,盗走被害人伍某某的红色钱江牌弯梁110型摩托车,后将该车以310元价格售予杜某某。经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760元。该车现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10.2019年10月1日,被告人赵某甲步行至眉县的***,将被害人程某某的红色五阳110型号两轮摩托车推行藏匿至偏僻处,并于次日盗走。后将该车以300元价格售予陈某甲。经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280元。该车现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11.2020年1月18日,被告人赵某甲步行至眉县街道**大酒店东边巷子,用事先备好的车钥匙发动摩托车的手段,盗走被害人薛某某的雅马哈125型两轮摩托车。后将该车以50元价格售予蔡某某,实际交易价格为40元。经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200元。该车现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12.2020年1月24日,被告人赵某甲步行至眉县***超市门前,采取撬锁的手段,盗走被害人黄某某的黑色铃木牌125型号两轮摩托车。后将该车以50元价格售予蔡某某。经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800元。该车现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13.2020年1月29日,被告人赵某甲步行至眉县****小区旁牛奶店门口,采取撬锁的手段,盗走被害人马甲的红色钱江牌电动三轮车。经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600元。该车现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14.2020年2月28日,被告人赵某甲步行至眉县**医院路南人行道上,将被害人刘某某的红色金彭电动三轮车推行藏匿至偏僻处,并于次日换锁盗走。后将该车以250元的价格售予马某乙。经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800元。该车现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15.2020年3月1日,被告人赵某甲步行至眉县***超市门口,用撬锁的手段,盗走被害人郭某某的红色豪爵牌125型两轮摩托。赵某甲骑着该辆摩托车先后在扶风县老区、新区作案。经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000元。该车现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16.2020年3月7日,被告人赵某甲骑着偷来的豪爵125型摩托车行至眉县**医院西侧路边,采取破坏电线皮,用电线打火发动摩托车的手段,盗走被害人何某某的蓝色钻豹125型两轮摩托车。经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000元。该车现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17.2020年3月26日,被告人赵某甲行至扶风新区**医院东边街道,将被害人王某乙的红色金源牌110型号三轮摩托车推行藏匿至偏僻处,并于次日盗走。经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800元。该车现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18.2020年3月28日晚上,被告人赵某甲骑行至扶风老区**路,用剪钳剪断被害人张某丙的红色宗申110型三轮摩托车铁链条和铁锁后,将该车推至飞龙市场藏匿。经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00元。该车现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19.3月30日,被告人赵某甲步行至扶风县新区**医院正门口附近,将被害人陈某乙的红色宗申牌三轮摩托车推行藏匿至偏僻处,并于次日将该车盗走。经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880元。该车现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020年3月31日,扶风县公安局民警将赵某甲抓获归案。次日,于扶风县**镇料地村将蔡某某传唤归案。案发后,被盗的17辆摩托车被追回发还各被害人,其余2辆被盗摩托车,因被拆解,蔡某某退赔两被害人4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立案文书、强制措施文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2. 证人证言:陈某丙、赵某乙等人证言;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乙、王某乙、张某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甲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19次,盗得财物价值人民币35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18宗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其多次盗窃,可以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赵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被告人蔡某某明知收购的是犯罪所得财物而予以收购,共收购了4辆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500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退赔全部赃物,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具有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可以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蔡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风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董宽让
2019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于扶风县看守所,被告人蔡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294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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