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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滥伐林木案)_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19〕326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6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江县,现住**镇**村**社 ,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南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底至2019年5月被告人赵某甲为牟利,以11500元的价格分别购买了南江县******社代某甲家**岩、**岩,代某乙家**岩,代某丙家**梁自留山内林木共计200株,买卖双方口头约定由赵某甲负责办理林木采伐手续和实施采伐。赵某甲在仅申请办理采伐代某甲 、代 某乙家**岩自留山柏树76株,立木蓄积17.5立方米的情况下,组织何某某等人对其购买的林木实施采伐,并将采伐的木材全部出售给木材经营户姜某某、杨某某、赵某乙,从中获利3000元。经鉴定赵某甲组织人员采伐林木298株,立木蓄积89.64立方米,超采林木222株,立木蓄积72.14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证人代某乙、代某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虽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军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住南江县**镇**村**社;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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