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0〕Z924号
被告人赵某甲军,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3197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住平度市**街道**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30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9日21,被告人赵某甲军经预谋,到普宁市环城北路普宁广场东侧停车场,盗走被害人许某某玉停放在停车场的一辆灰色“韩某某牌”二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050元)。
2019年5月27日20,被告人赵某甲军经预谋,到普宁市环城北路普宁广场东侧停车场,盗走被害人赖某某凯停放在停车场的一辆黑色“绿佳牌”二轮电动车(不予估价)。
2019年6月8日13,被告人赵某甲军经预谋,到普宁市环城北路普宁广场东侧停车场,盗走被害人张某某斌停放在停车场的一辆二轮电动车(不予估价)。
2020年5月31日20,被告人赵某甲军经预谋,到普宁市普宁广场“卜蜂莲花”商场旁路边,盗走被害人秦某某停放在商场路边的一辆黑色“粤雅牌”二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750元)。破案后,该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破案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情况分析报告、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2.被害人许某某玉、赖某某凯、张某某斌、秦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赵某甲军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军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某某
检察官助理:谢某某
(院印)
2020年9月10日
附:1.刑事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2.量刑建议书;
3.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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