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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新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新和县人民检察院

新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和县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性,********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50300********2419,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和县,住新和县***小区****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新和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4日被新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新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8日2时许,赵某甲在新和县滨湖小区旁边夜宴酒吧内饮酒后,于5时许驾驶车牌号为新NJ0368的红色小型轿车,沿红光路由西向东方向行驶。行驶至依其艾日克镇克孜勒努尔村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车辆冲下路基,驶入路边小渠。赵某甲发现车辆无法倒出后离开现场。7时许,新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到新和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指令,前往依其艾日克镇克孜勒努尔村调查交通事故现场,发现车牌号为新NJ0368的小型轿车停于道路左侧小渠内,驾驶员已离开现场。民警通过联系车主赵某乙咨询得知此车一直由赵某甲驾驶,当日9时许,民警在新和县依其艾日克镇克孜勒努尔村住宅中抓获赵某甲,后将其带至新和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鉴定,赵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达10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赵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认罪认罚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兴鹏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被取保候审,现住新和县***小区**栋**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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