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双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1196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双城区**镇**村**委,现住哈尔滨市双城区**镇**小区**期**栋**单元**室。因涉嫌敲诈勒索,2019年10月31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4日经本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2020年4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冬天,被告人赵某甲以把被害人赵某乙曾找过小姐告诉赵某乙家人为由,威胁赵某乙对其进行敲诈,被害人赵某乙分几次共给被告人赵某甲4000多元人民币。2019年10月31日13时许,被告人赵某甲再次威胁被害人赵某乙并向其索要6000元人民币未果。
经侦查,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赵某甲在双城区**镇**村赵某乙家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赵某甲现实表现、和解、谅解协议书、收条;
2. 证人赵某丙、王某某、赵某丁的证言;
3. 被害人赵某乙的陈述;
4. 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公民私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关业菊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双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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